重申:因私人事由赴港澳:不論請假或利用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人事室留存。
發佈日期 :
2025-01-22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8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244749號函轉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公告。
二、 為維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公務員之人身安全,本府人員自110年1月11日起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320688號函諒達),配合該注意事項修正,自即日起改依下列說明辦理通報作業:
(一)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
(二) 因私人事由赴港澳:不論請假或利用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三)檢附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 人員 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一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