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2.犯罪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在追訴中者,或飯罪處徒刑在執行者。
申請方式: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由學校位學生戶籍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日起一個月,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2.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在追訴中的役男,應由本人或其戶長至戶籍地役政單位申請。
3.為簡化作業,年滿十九歲,就讀高級中學等學校三年,當年六月即畢業者,得免申辦緩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第二點)
學生不得申請不得緩徵情形:
1.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2.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4.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辦理緩徵應行注意事項: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含)以上,除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
2.年滿十九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當年六月即將畢業者,得免申辦。
3.學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造送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4.留級生、復學生、轉學生或轉系(科)生因降級或學制不同轉系(科)而變更原系(科)核准緩徵年限者,應重行申請緩徵。
5.畢業或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為緩徵原因消滅。
6.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7.畢業學生學校得免造送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8.應屆畢業生免造送因故未能畢業名冊。
9.僑民在校期間免辦緩徵,有戶籍者離校時由學校於三十日內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