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高工 機械科科友會組織章程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科科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增進科友情誼,凝聚力量,相互扶持,提攜後學,回饋社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 433台中縣沙鹿鎮中棲路303號-沙鹿高工機械科辦公室,電話(04)26625443轉分機541。 第四條︰凡曾任職於沙鹿高工機械科之教師和畢業的校友為當然會員,唯須辦理入會手續及繳交會費才享有本會權利。 第五條︰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之處分。會員若有異議,得以書面申複。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提案權與表決權。 3.得享本會各項權益。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出席本會會議和擔任有關職務。 3.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星期日舉行,若須延期就延至十月份第一個星期日,在母校適當場所由會長召開。 第九條︰本會設置理事每屆二人以上,監事五人,顧問人數不限,理監事由會員選舉之,顧問由理監事會開會聘任。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人員皆為義務職。理事會並同時選出常務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選出常務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第十條︰本會理監事人員每兩年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由五位常務理事互選,任期兩年,為義務職,連選得連任一屆。副會長設四人,由其餘四位常務理事擔任,必要時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二條︰理監事會設總幹事乙人,由會長遴聘母校機械科現任科主任擔任,老師乙人為執行秘書,協助推動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在每班(屆)畢業同學中選聘一至二名為聯絡人,負責本會與該班科友之聯繫。 第十四條︰本會員大會之職權︰ 1.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推選理、監事。 3.審議會務、財務報告。 4.其他有關推展會務議決案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 1.推選會長及常務理事。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3.釐訂、執行和報告年度工作計劃、預算、決算、執行成果。 4.審定會員資格。 5.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1.推選常務監事。 2.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3.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第十七條︰會長之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 2.召集主持理、監事會和會員大會。 3.執行本會會務。 第十八條︰本理監事會每季舉行乙次,必要時得由會長臨時召集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和運用︰ 1.常年會費1000 元。 2.自由樂捐(若需由沙鹿高工文教基金會開立收據-可抵稅,但請指定捐款專用於機械科友會,否則科友會僅能收八成、文教基金會收二成運用之)。 3.其他(政府補助等)。 4.經費孳息。 本會經費將於第一次科友會會議後,以「沙鹿高工機械科友會」名義存於沙鹿郵局,郵政劃撥帳號:22557002。經費存、領、收、支以會長和財務長名義為之,並經理監事會審核和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擔任本會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者須捐助會費每任壹萬元整,擔任本會理事及監事者須捐助會費每任陸仟元整,以利推動會務。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訂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提議經大會多數決議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陳沙鹿高工校友會報備。 94/09/24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