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校友會組織章程 97.1.1修訂 103.01.01第一次修訂 107.02.11第二次修訂 111.02.19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以砥礪學行,聯絡情感、交換工作經驗,發揮服務精神,協助母校發展及增進校友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台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7段823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辦妥入會手續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一﹚前台中縣立沙鹿工業職業學校之畢業生或曾肄業一年以上之校友。 ﹙二﹚本校暨設補校畢業生或曾肄業一年以上之校友。 ﹙三﹚曾參加本校各科職業訓練班結業者。 (四)曾任職「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工滿一年以上者。 第五條:會員應享之權力為: ﹙一﹚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之權力。 第六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理事會決議按情節之輕重予已警告或提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 ﹙一﹚妨害母校校譽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者。 ﹙三﹚假藉本會名義在外有不當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行使其職權,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推舉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及修正本會章程。 (二)審議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三)決議新年度工作計畫及方針。 (四)討論及表決提案。 (五)選舉理事及監事。 (六)罷免理事及監事。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本會所規定之會務。 (二)制定及修改章程施行細則。 (三)執行監事會提請處理之事項。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五)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六)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及管理。 第十四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均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於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會務執行之監督。 (二)對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三)財務收支之審核。 (四)財務平衡之監督。 (五)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展會務,設下列各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組長掌理各組事宜,組長及組員均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義務職。 (一)聯誼組:掌理調查、聯絡、會籍及校友聯誼活動等事宜。 (二)服務組:服務校友及介紹校友就業。 (三)公共關係組:掌理公共關係事宜。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會計、事務保管事宜。 第十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襄助會務,亦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設置各類委員會,以協助推展會務。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年一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應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各組均應派員列席報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理事會應派員列席報告。 第五章 經費及基金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會員永久會費。 (四)各項樂捐。 (五)基金之利息。 (六)其他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基金之來源: (一)每年度經費之結餘。 (二)會員永久會費。 (三)捐贈;凡對本會捐獻財物,五年度累積捐獻50萬元者頒贈『沙工鑽石之友』紀念牌,累積捐獻30萬元以上者頒贈『沙工白金之友』紀念牌,累積捐獻10萬元以上者頒贈『沙工黃金之友』紀念牌。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刪)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訂施行細則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訂定之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函請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之,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