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考試規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擴大行政會報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規則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辦法、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本校學生請假規定、 及其他有關規定訂定。
二、本校所舉行各項考試均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考試時學生應將班級、姓名、座號先行書寫(畫記)在試卷及答案卷(卡)上。如為 彌封密碼試卷,不得擅寫班級、姓名、座號及答案卷(卡)上做任何記號。
四、考試開始至結束一律以鐘響為主,考試開始遲到逾時十分鐘者,不得進場考試。
五、考試期間,除因重病或遇重大事故,一律不准藉故請假。重病需檢具公私立醫院證明, 重大事故由家長提出申請。
六、考試期間請假,申請補考手續,重病需檢具公私立醫院證明;重大事故由家長提出申請;公、事假於試前辦理完成;病、喪假於試後三日內辦理完成;依據上述假別之規定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並經教務處核准登記後進行補考。其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及規定如下:
(一)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考試之學生須按照上述規定提出補考申請,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且成績不列入期中、期末評量排名。
(二) 為求考試公平性,請監考老師於考試結束後確實將試卷及答案卡送回教務處。
(三) 補考請任課老師重新出題。
(四) 補考申請應至教務處試務組填寫「臺中市立沙鹿高工定期考請假補考申請書」,另經導師及教務主任核准後,方可進行補考。
(五) 由教務處於期中或期末評量後,統一安排一周內補考,無故缺考者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機會僅限乙次。若有因公假或特殊原因未能於三天內提出補考申請者依專簽內容辦理。
七、未經核准給假,擅自缺考之學生,以曠課登記缺考之時數,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八、答案必須繕寫清楚。除繪圖及電腦閱卷得用鉛筆外,一律以藍色或黑色鋼筆或原子筆 書寫。
九、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扣分:
(一)考試時未將班級、姓名、座號書寫(畫記)在試卷及答案卷(卡)上者。(扣五分)
(二)考試未將使用文具攜帶齊全,臨時向他人借用者。(扣五分)
(三)沒有特別規定,擅自使用計算機者。(扣十分)
(四)聽到考試下課鐘聲,未立即繳卷(卡),故意延誤者。(扣十分)
(五)繳卷(卡)後有零星物件留在試場不及攜出,未俟下課即入場收拾者。(扣十分)
(六)禁止攜帶電子傳訊機具或行動電話者,經發現攜帶者。(扣十分)
(七)未依規定座位應考,私自換座位者。(扣該科全部分數)
十、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應予記小過處分:
(一)任何書籍、簿冊、及紙張,置放桌上或抽屜內,不服監考老師之指導者。
(二)考試時未保持肅靜,擾亂秩序,不服監考老師之指導者。
(三)未繳卷(卡)前未經監考老師核准擅自外出不服勸導者
(四)提前繳卷(卡),不服監考老師勸導者。
(五)攜帶電子傳訊機具或行動電話且未關機者。
(六) 未依規定將桌子抽屜朝向講台
十一、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應予記大過處分,試卷(卡) 並以零分計算
(一)窺視他人試卷、答案卷(卡)或故意讓他人窺看者。
(二)在場內場外交談或故作聲響或誦讀自己的答案有幫助作弊之行為者。
(三)交換試卷或答案卷(卡)者。
(四)請人替代參加考試者。
(五)傳遞、夾帶書本作業者。
(六)電子傳訊機具或行動電話傳遞有關考試訊息者。
(七)未依規定將桌子抽屜朝向講台,經勸導後仍未調整者。
十二、幹部需協助並提醒同學將教室窗簾拉開,且保持教室後門不可上鎖。
十三、其他違反考試規則,視當時情節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另行議處。
十四、本規定經行政會報通過,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