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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經 106 年 01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 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 專款專用。(戶名: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專戶;帳號:87201040094693;金融機構:沙鹿區農會)。

二、本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稱為本小組)。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小組設置委員六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委員兼召集人:校長

 (二)委員兼執行秘書:學務主任

 (三)委員:家長會長、副會長、輔導主任、主計主任

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派)之。三、本小組之職掌及任務依教育部「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及「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

(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報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補助基準如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情況特殊之個案學生得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視個案情形及專戶經費餘額專案審查予以補助,得不受基準之限制。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備註

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

依實際註冊費用,金額或部分補助

本校註冊繳

費通知單

午餐費

依本校團膳決標價,全額或部分補助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情況核定補助金額,每學期不得逾伍仟元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導師或相關人員至學務處訓育組填具申請書,或直接於學務處網頁下載申請書,填寫完後送至學務處訓育組彙整。

二、學務處受理申請書後,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三、彙整呈送訪視紀錄表,召開管理小組會議決議後執行。

四、審核時對所申請事項得請導師及相關人員說明。

五、學務處承辦人員根據審核會議決議事項造冊依行政程序核發。

六、出納組將款項撥交當事人或學生家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簽收,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拾、捐款人之褒獎

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由本校專戶專款補助,使其能順利接受學校教育。

二、善用社會各界捐款,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拾參、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