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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規定

101091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訂

102021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特訂定本規定。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款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四、本校設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委員共計15員,該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聘任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職員工生組成之,女性委員佔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及或性侵害之情事,應予迴避。

五、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之規劃及建立:

(一)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3.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二)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由總務處負責空間設施規劃,學務處實施檢視,以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六、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視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七、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九、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一、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行為不僅造成個人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止此類事件發生。

十二、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十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十四、針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十五、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十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二)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本校若無管轄權,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四)學務處為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收件、收理單位(電子郵件信箱:kangcck@slvs.tc.edu.twslvs970326@yahoo.com.tw),接獲申請調查時,應立即通知校長,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五)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提出申復。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六)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學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由學務處向主管機關通報。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二)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三個工作日內,應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得視事件性質或狀況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1.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

2.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3.視當事人狀況,主動轉介相關機構。

上述處置學校需指派專人追蹤輔導持續到結案為止,學校應將調查結果報告彙報主管機關。第一及第三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五)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六)調查處理之原則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學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3.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為保護被害人、檢舉人、證人,如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存在時,應避免對質。

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七)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九)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令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調查後之議處:

1.對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2.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3.本校為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十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性平會提出報告。性平會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學校或主管機關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二)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校長室)。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校長室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受理單位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受理單位(校長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7.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三)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五)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3.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4.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十九、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學校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加害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二)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三)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二十、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人於執行業務時,獲知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學務處需在24小時內循「校安系統」通報外,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撥打113電話,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向「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違反通報義務,以致校園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最重可予以解聘或免職。

廿一、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廿二、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一)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學校應由執行秘書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指定專人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四)學務處應建立檔案資料,於結案後調查報告及行政處理資料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加密後由總務處保管,輔導資料由輔導室保管。

廿三、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成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或召集人)命其迴避。

(三)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廿四、本防治法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廿五、本防治規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