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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立沙鹿高工111學年度一年級班際籃球競賽規程

一、 宗旨:為提倡全校運動風氣、提高籃球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加強班季聯誼 及增進團隊合作,特舉辦本比賽。

二、 主辦單位:學務處體育組。

三、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中午12:00至13:00。

四、 比賽場地:本校籃球場。

五、 參賽單位:本校一年級以班為單位。

六、 報名方法:

(一)、日期:即日起至111年12月1日12:00止,逾期不受理。

(二)、地點:體育組王詩宏組長,聯絡電話(04)2662-1795轉331。

(三)、人數:高男組報名人數為10人,高女組報名人數5人。

七、 競賽規則及方法:

(一) 競賽組別:採高男(5對5全場)、高女(3對3半場)兩組,每班須組派乙隊參加, 採單敗淘汰制取優勝前三名。

(二)高男組比賽規則:

     1.採用最新年度之國際籃球規則,部份規則乃是為本次比賽順利進行所修改,參賽隊伍需服從之。

     2.比賽分上、下半場進行,各半場時間為8分鐘,中場休息1分鐘,比賽中途不停錶,下半場最後2分鐘停錶,暫停則停錶1分鐘。最後加總之總分,即為勝負之判決;若得分先達21分者即為勝隊。

     3.若遇比賽結束雙方同分,則加賽3分鐘,重新選籃〈跳球〉,若得分再相同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4.暫停一次為1分鐘,每場比賽上、下半場可各暫停一次。

     5.比賽中途若遇球員受傷,比賽暫停且停錶,另派替補球員上場比賽。

     6.如有對球員口出穢言者,判技術犯規乙次,如對裁判口出穢言者,則該學生取消該場 次參賽資格,該名同學並依照校規懲處。

     7.個人犯規滿3次離場;團體犯規滿5次始罰球(上下半場分開)。

(三)高女組比賽規則:

     1.每場比賽時間為8分鐘;若得分先達到7分者即為勝隊。

     2.得分判定情況如下:   ⊙投球中籃算一分⊙三分線外中籃算二分⊙罰球兩罰均中算一分⊙兩罰未中喪失球權 ⊙兩罰中一罰球者擁有球權。

     3.比賽不計團隊犯規次數,個人犯規滿3次需離場,比賽中所有投籃動作犯規,均判罰 球兩次,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隊獲得控球權。

     4.所有發球需均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腳站於球線後開始比賽,發球後必須傳出,不得直 接投籃,否則喪失控球權,每次發球時,均由對方觸(摸)球。

     5.抄截獲球,投籃不算,而且防守隊員接得籃板球時,均需雙腳重回三分線外,未回三 分線外進攻者,得分不算,並喪失控球權。

     6.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記錄員以碼錶計時,除暫停時間,球員受傷、交換球員,或判 決抗議等需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得停錶,每隊可暫停一次其暫停時間為30秒。

     7.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八、 比賽抽籤:

(一)111年12月6日(星期二)12:30於體育組集合抽籤。

(二)如未出席者由體育室代抽。

九、 技術會議:111年12月6日(星期二)12:40於體育組進行會議。

十、 注意事項:

(一)、患有慢性疾病及不適激烈運動者請勿報名參加,注意自身健康安全。

(二)、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球隊有關人員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除按規則規定處理 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各班康樂股長為領隊,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球隊報名手續,並參與領隊會議,負 責聯絡比賽相關事宜,協助賽程順利進行。

(四)、球員必須穿著運動服(禁止配戴眼鏡上場)否則不得上場比賽並攜帶學生證備查, 球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 之權利。

(五)、比賽球隊應於比賽前五分鐘到場準備、比賽唱名後逾五分鐘未完成報到之隊伍以 棄權論。

(六)、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該場裁判定之其判決即為最終決。 1.請各隊保持運動家精神並服從裁判之判決。 2.各領隊應鼓勵同學到場加油並參與活動。 3.遇雨時賽程由大會另行公佈, 

              請各領隊注意。

(七)、一年級籃球賽二、三年級需進教室午休,依正常時間作息,不可留至操場加油,一 年級比賽班級可以留至操場為班上加油,比賽完畢則馬上進教室午休,未比賽班級 不可逗留操場。

(八)、請參賽隊員做好健康自主管理,如有感冒、咳嗽或發燒情形的人禁止下場比賽。

十一、申訴:

(一) 有關競賽場上發生的問題含球員之資格問題等,各單位應以書面由領隊或導師簽章 向體育組提出。

(二)申訴之結果,以大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二、獎勵: 冠軍:獎狀乙張、嘉獎二次。 亞軍:獎狀乙張、嘉獎一次。 季軍:獎狀乙張、嘉獎一次。 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