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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校務會議提案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提案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校務會議提案修正
壹、總則
一、依據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83878B號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
二、本校訂定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成績評量分為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2項。
四、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
格。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貳、學業成績之評量
一、學生學業成績,含部定及校定科目,採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之。
二、學業成績之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
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
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作業筆記、習作作品
(二)紙筆測驗、術科測驗、技能測驗、體能測驗
(三)實驗表現、實作、演練
(四)閱讀心得報告、實習報告、工作報告、調查採集報告、研究報告
(五)作文
(六)隨堂測驗或問答
(七)小型論文
(八)勞動作業
(九)學習精神與態度
(十)其他適當之方法
三、學業成績之評量採日常及定期評量之,各科目學業學期成績,依日常評量成
績及定期評量成績,按照下列比率計算:
(一)舉行一次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評量60%【作業20%、平常考20%、學習態度20%】
2.期中考試20%
3.期末考試20%
(二)舉行二次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評量50%【作業20%、平常考20%、學習態度10%】
2.期中考試30%【期中考兩次各佔15%】
3.期末考試20%
(三)未舉行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評量80%
2.期末考試20%
(四)無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成績占100%
(五)各學科得因學科性質不同,可經教學研究會討論後決定其占分比例。
四、每週修習節數1節之科目,包含部定必修及校定科目之一般科目、專業科目、實習科目,
每學期評量次數、評量時間、評量方式,由各任課教師自行訂定。
五、經准不能參加定期評量,又無法參加補考學生,其學期成績計算,則以參加其他次定
期評量成績及平時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計算,但定期評量各次均無法參加者,該
科目僅以平時成績計算,且不得平均。
(一)因公或因特殊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直系血親尊親
屬喪亡),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
算之。
(二)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
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三)因病未具住院證明(經醫生開立當天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
假事由後,准予補考,其成績處理依補考成績實算之。
六、學年學業成績計算方式。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每週科目修習節數不同時,其學年學業成績依各學期修習節數比例計算。
(二)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學業成績為學年學業成績。
七、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為0分者,不得參加補考,59分以下者,可參加補考,
補考以2次為限。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考及格者,成績以60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其成績以二次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八、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據:
1.特殊教育法27條。
2.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13條。
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第9條。
(二)評量原則:
1.身心障礙學生之修習及評量應以個別化為原則。
2.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分別按其所修習科目予以彈性規畫,以配合其身
心發展。
(三)評量內容:
1.德育評量:比照「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
2.學業成績:依「特殊教育法」採個別化評量。
(四)學業成績評量方式:
1.學生於每學期初選擇成績評量方式,但學期末依學習結果採計對其最有利之評量
方式。
2採取個別化評量者,依所選擇學科,由該科班級任課教師擬定學習計劃。
3.學籍表中如欲登載學習成績,學生必須參與安置班級正常學習活動及定期評量。
原始成績須登錄於學籍表中,並加註「身心障礙型學生,採個別化評量方式,
不受「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成績及格標準之限制」。
4.如不參加定期評量,則只登載通過學習與否,無成績記錄。
5.成績登錄包括學科成績總平均。
6.身心障礙學生出勤狀況影響學習,成績計算等依「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7.成績評量原則:
(1)視障學生
1.期中考、期末考及其他重要之評量,應視學生實際需要於考試時提供報
讀服務或放大試卷,以便學生能隨堂參加考試為原則。
2.平時評量宜多採口頭問答或口問筆答方式進行。
3.數學及專業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並延長測驗時間。
4.語文科目:有關字形、字音辨別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
5.社會學科:加強歷史教學,對地圖空間概念之輔導加強。
6.專業及實習科目、藝能科目:應注重學習精神及創造過程。
(2)聽障學生
1.音樂修習應注重其學習精神及態度。
2.數學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
3.平時評量應儘量採用書面方式進行,避免採用口問口答方式。
4.語文科目有關發音、語言辨別、聽音等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
(3)其他類別學生
依學生特殊需求,得彈性改變修習及評量方式。
九、實習成績之計算評量與計算規定如下:
(一)實習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項目標準辦理:
1.實習技能:包含工作方法、成品或實驗結果或技能測驗及實習報告,佔百分之六十。
2.職業道德:包含工作勤惰、設備保養及服務態度、安全觀念,占百分之三十。
3.相關知識:包含日常評量、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佔百分之十。
(二)、實習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學期之實習技能、職業道德及相關知識等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
2.同一年級如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實習時,其成績之計算,以該項實習成績乘每週實習節數後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實習節數除之。
3.實習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學期成績平均為學年成績,以各學年成績平均為其結業成績。
4.實習科目學年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考二次,補考不及格者,應予重讀。
5.每學期實習缺課之節數,超過該學期實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其該學期之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學生如具有該實習科目之技術檢定丙級以上證書者,得由任課教師安排其實習服務,依
其服務成績,作為實習成績。
參、德行成績之評量
一、學生出席紀錄處理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二、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學生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經
提德行審查會議通過後,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三、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並審酌學生個別差異及家庭、社會背景因素綜合評量,採文字
敘述。
四、學生各階段德行考查,經本校自行訂定「學生獎懲規定」處理,並依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
服務學習、導師考核、出缺席紀錄及獎懲紀錄規定之標準分別予
以核計,此項學生個人綜合輔導紀錄得提德行評量審查會議參考。
五、學生德行評量獎懲功過相抵滿三大過者,得提交德行評量審查會議討論給予輔導轉學(借
讀),轉學不成則強制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