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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學年學分制後,取消了退學的規定,這一點希望各事業單位能夠認知;勒令休學,是極為重要的決定,對學生及家長的影響極大,請事業單位審慎評估。建教組認為,提出勒令休學的情況或條件有下列幾種可能:

1.學生無其他理由而蓄意曠工,連續三日以上未到廠上班,而家長亦不願出面解決問題者。

2.在廠實習期間,超過註冊期限,卻仍執意未註冊者。

3.不按規定請假或未完成請假手續,連續超過三天未到公司上班者。

 

依據訓練契約內容,若有一方違背契約者,必須經由廠校協調會仲裁解決。

學生休學,日後仍可申請復學,復學後,仍須回原公司實習。

 

以下將勒令休學的行政作業流程簡要說明:

1.若有建教生未到廠上班必須先聯絡家長並通知該班的導師,告知情形。 

2.請工廠在建教生輔導紀錄表、家長聯絡紀錄表記載。 

3.若蓄意曠工或不按規定請假或未完成請假手續者,請填具學生獎懲意見聯絡單郵寄至學校予以登錄,並請事業單位於建教生獎懲紀錄表中記載。 

4.請審慎瞭解學生的實際情形,若建教生符合上述勒令休學條件,請貴公司先寄存証信函(內容範例)給家長。 

5.若建教生或其監護人仍未出面解決,請貴公司準備以下文件提請勒令休學:

a.建教生之出缺勤紀錄(打卡紀錄)

b.存証信函副本

c.建教生及家長聯絡紀錄

d.相關輔導紀錄文件

e.並行函至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6.學校會召開協調會議來仲裁解決事業單位來函的案件,屆時提案的事業單位須派代表至學校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