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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沙鹿高級工業中等學校體育成績考查辦法
一、本要點依據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體育成績之考核包括下列三項:
(一)運動技能:佔總成績之百分之六十。
(二)運動精神及運動道德:佔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
(三)體育常識:佔總成績之百分之十。
三、各項成績評定及給分標準如下:
(一)運動技能:
1.測驗項目每學期以2項為原則。
2.測驗項目球類為主,基本體能為輔。
3.測驗給分標準除參考部編之體育測驗給分量表外,本校並自行編製給分量表。
4.各測驗每項均以百分計算,然後求其平均數再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計算之,
即為該項應得之分數。
(二)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
1.學習精神係依據平日上課之學習態度、努力情形、缺曠課紀錄以及服裝儀容等定之。
2.運動道德乃依據平日體育課上課、早操、課外活動及運動競賽時學生所表現之態度、行為、
精神、紀律等評定之。
3.該項成績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按上列各項優劣情形增減,再依百分之三十比例計算,即為
應得之分數。
(三)體育常識:
1.依據任課教師平日所講授之體育常識規則及理論,以筆試測驗評定。
2.以評定所得分數再按百分之十的比例計算之即為該項應得分數。
四、體育成績總分應以上列三項分數合併計算,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體育成績總分不及格者應行補修。
六、生理上有缺陷或患有不宜於激烈運動病症之學生,經體育室核准後應參加體育特別班,酌授
適當體育教材(和緩運動及矯正體育等)及體育常識,並以筆試代替技能測驗。身體障礙等特
別班體育成績之考核另訂標準評定之。
七、本要點經體育委員會會議審定,陳 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