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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獎勵學金申請辦法

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獎勵參加體育競賽辦法

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

獎勵參加體育競賽辦法
102 年 3 月 30 日第 8 屆董事會 102 年度第 1 次會議決議訂定
105 年 7 月 4 日第 9 屆董事會 105 年度第 1 次會議決議修訂
105 年 11 月 9 日第 9 屆董事會 105 年度第 2 次會議決議修訂
一、宗旨:為提高體育風氣及鼓勵運動代表隊對外參加競賽,爭取校譽,特訂

本辦法。

二、對象:凡經核准代表學校,參加下列各單位舉辦之運動競賽,獲得優勝,

經審查合乎本辦法規定之學生與老師。

三、賽事:
(一)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國際性運動賽事、國際性(國
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之項目)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各種運動錦標
賽。
(二) 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三)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錦標賽、全國中正盃國(武)術
錦標賽
四、獎勵內容如下:

 名 次                 指 導 老 師                   獲 獎 同 學
第一名            獎金陸仟元整               獎金壹萬伍仟元整
第二名            獎金伍仟元整               獎金壹萬元整
第三名            獎金肆千元整               獎金捌仟元整
第四名            獎金参仟元整               獎金陸仟元整
第五名            獎金貳仟元整               獎金肆仟元整
第 六 ~ 八 名  獎金壹仟元整               獎金貳仟元整

附記:
(一) 上述敘獎及獎金之頒發以本辦法之賽事(以上比賽每年乙次)。
(二) 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獲獎者,比照上述獎勵條件內容予以雙倍獎
勵。
(三) 獎勵對象限代表學校參加者,獲得團體賽(含跆拳道男女配對組、武術
套路對練)前六名及個人比賽成績前八名者。
(四) 每次參加比賽,指導老師同時訓練多位學生參賽獲獎,獎金擇以最高名
次獎勵,學生參加同比賽榮獲不同項目時,獎金擇以最高名次獎勵。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優秀體育生及新生入學獎勵學金要點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優秀體育生及新生入學獎勵學金要點
103 年 12 月 2 日行政會報通過
104 年 12 月 10 日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6 年 12 月 6 日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一、宗旨:為爭取國中優秀體育人才至本校就讀及獎勵優秀體育生,特訂本要點。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方案經費作業原則。
三、對象:經審查合乎本要點規定之體育班學生及體育班新生。
四、獎勵:分國中優秀學生入學獎勵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獲升學盃賽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
次,獎勵內容如下:
(一)國中優秀學生入學獎勵金(具甄試甄審指定資格之盃賽)
1.第一名:獲獎勵金新台幣 3,000 元。
2.第二名:獲獎助金新台幣 2,000 元。
3.第三名:獲獎助金新台幣 1,000 元。
(二)具甄試甄審指定資格之盃賽獎學金:
1.第一名:獲獎助金新台幣 5,000 元。
2.第二名:獲獎助金新台幣 4,000 元。
3.第三名:獲獎助金新台幣 3,000 元。
附記:
(一)上述盃賽獎學金之頒發以榮獲全國性比賽(以上比賽每學期一次)。
(二)學生參加同比賽榮獲不同項目時,獎金擇以最高名次獎勵。
五、經費需求:依本校每學年度優質化核定經費調整。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