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障礙
在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分類上,過去曾對身心障礙特質不明、疑似身心障 礙等學生歸類為「其他顯著障礙」。但自 2009 年特殊教育法修訂後,將「其他障礙」歸類為另一種明確之障礙類別,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2) 之定義為:「在學習與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而且身心障礙類別無法歸類者,而鑑 定標準則是由醫生診斷開具證明來研判之。